市“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”和“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”问题清理整改“回头看”应知应会
2016年、2017年,市委办公厅作为全市“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”和“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”问题清理整改工作的牵头单位,组织、指导全市开展清理工作,取得了阶段性成效。
一、清理内容
2016年清理内容:
(一)“懒政怠政”方面
1.不认真做事,敷衍塞责;
2.推诿扯皮,工作拖拉;
3.半年以上打不开工作局面,分管领域或本工作始终处于落后状态等问题。
(二)“不作为”方面
4.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身岗位工作职责;
5.对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大而化之;
6.遇到困难绕道走,碰到问题不担当;
(三)“不在状态”方面
7.精力分散,不务正业;
8.脱离实际,盲目干事;
9.精神萎靡,浑浑噩噩,对自身岗位职责不清楚,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了解;
10.深入基层摆样子,联系群众走过场;
11.纪律涣散,不守规章。
(四)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
12.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展慢,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和管理不规范,群众意见大。
(五)教育系统方面
13.执行国家政策不到位、教育教学不规范。
(六)安全生产系统方面
14.重点领域安全责任不落实,隐患整改不及时、不彻底。
(七)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方面
15.漠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,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积极、不主动。
2017年清理内容:
(一)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类
1.对中央和省委、省政府支持企业发展、鼓励创新创业、改善营商环境和惠民便民等方面的政策,不印发“明白纸”“宣传册”;
2. 对中央和省委、省政府支持企业发展、鼓励创新创业、改善营商环境和惠民便民等方面的政策,不在村务政务“公开栏”“公开墙”上进行公开;
3. 对中央和省委、省政府支持企业发展、鼓励创新创业、改善营商环境和惠民便民等方面的政策,不在政务服务大厅公众服务电子终端进行发布;
4. 对中央和省委、省政府支持企业发展、鼓励创新创业、改善营商环境和惠民便民等方面的政策,不在政府(部门)门户网站上进行发布。
(二)化解过剩产能采取措施类
5.对已经纳入我省各级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名单的企业姑息纵容,不按时间节点要求采取使其丧失生产能力的拆除措施;
6. 对已经纳入我省各级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名单的企业姑息纵容,不按时间节点要求采取使其丧失生产能力的封停措施;
7. 对已经纳入我省各级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名单的企业姑息纵容,不按时间节点要求采取使其丧失生产能力的断电措施;
8. 对已经纳入我省各级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名单的企业姑息纵容,不按时间节点要求采取使其丧失生产能力的断水措施;
9. 对已经纳入我省各级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名单的企业姑息纵容,不按时间节点要求采取使其丧失生产能力的断气措施;
(三)生态环境治理监管责任类
10.对侵占损害湖泊河道行为失管失察;
11.对破坏饮用水水源地行为失管失察;
12.对污染河海湖泊水体行为失管失察;
13.对损害山体森林湿地草场等行为失管失察;
(四)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类
14.对煤矿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、尾矿库防护、建筑施工安全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、消防安全、农村枯井封堵、坑塘管理、防汛渡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失管失察。
(五)打击制假造假监管责任类
15.对制造贩卖假冒商品,特别是制作和销售假冒食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等商品,制作传播虚假违法广告等行为打击制止不力;
16.对食品药品生产销售领域无证生产、无证销售、无证上岗、挂靠走票、货账票款不一、数据造假、货签不符等问题失管失察。
(六)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类
17.政务服务大厅“一个窗口”受理、“两集中、两到位”要求落实不到位,审批不透明、环节多、时间长,未履行首办责任制或一次性告知义务,“互联网+公共服务”工作尚未开展或功能少,无法开展网上审批等;
(七)行政执法违规执法类
18.对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推诿扯皮、吃拿卡要;
19.行政执法不规范,违规开展涉企执法检查,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;
20.利用职权要求企业购买指定商品、接受指定有偿服务,增加企业负担。
(八)民生领域不正之风类
21.对解决人民群众落户难、看病难、出行难,以及子女入托难、入学难等问题消极应付;
22.对收受红包、礼金,开大药方等行为制止不力;
23.对侵害农民工权益、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失管失察;
(九)信访工作监管责任类
24.对涉军等重点群体信访案件麻木不仁,不认真落实管控制度和措施,失岗失位失责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;
(十)维护社会治安采取打击措施类
25.对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欺行霸市、抢劫抢夺、盗窃财物、电信诈骗、扰乱公共秩序等社会治安问题打击制止不力;
26.对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举报的治安问题不回复、该立案的不立案;
27.对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治安方面的求助冷漠推诿、出警慢;
28.治理道路运输超载走过场、搞变通,违规收费放行;
29.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破解法院已经生效判决执行难问题。
二、清理整改“回头看”工作
(一)主要任务
1.检查是否存在问题清理不深入情况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视为问题清理不深入:
(1)工作方案列出的涉及本单位的清理任务,该清理未清理、应清理少清理的;
(2)按照清理工作程序应该发现上报,但未能发现上报的。
2.检查是否存在虚报假报情况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为虚报假报:
(1)被反映人不知道本人被所在单位列入问题清单,不知道本人被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,所在单位至今也没有要求其对被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的;
(2)除涉法涉诉的问题外,被反映人涉及的主要问题与被反映人的本职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;
(3)被反映人不知道本单位问题清单上登记的本人处理结果的。
3.检查是否存在整改不认真、解决问题不彻底情况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为整改不认真、解决问题不彻底:
(1)清理发现的问题至今尚未得到解决的;
(2)解决结果存疑,有明显不合理现象的;
(3)问题虽然已经解决,但按照有关规定,该追责问责而尚未作出处理的;
(4)对共性问题或倾向性、苗头性问题,未举一反三,普遍进行整改的;
(5)虽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,但其涉及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的。
根据2016年《懒政怠政、不作为、不在状态问题分类处理意见》和2017年《不作为、乱作为、慢作为问题分类处理意见》对“无法整改问题”的规定,无法整改的问题视为完成整改。
4.检查是否存在该追责问责但未作处理或处理不到位情况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为该追责问责但未作处理或处理不到位:
(1)被反映人涉及的问题已经触犯党纪政纪或国家法律,但至今没有进行处理的;
(2)处理结果不是纪检监察机关、组织部门、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集体研究决定,或司法机关研究决定的;
(3)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文件或书面材料,没有本人签收或未按规定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开的;
(4)对相关责任人有处理结果,但没相关处理文件或书面材料的。
5.检查是否存在制度建设不到位情况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为制度建设不到位:
(1)上位法已经作出修改并公布实施,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与之相对应的规章制度未跟进作出调整,该制定未制定,该修订未修订的;
(2)非因机构设置变化或上位法变化,至今没有制定出台已经纳入新建规章制度清单的规章制度(已经完成起草工作,正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报批的除外);
(3)对共性问题就事论事,没有深挖原因,没有通过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的。
(二)方法步骤
“懒政怠政、不作为、不在状态”和“不作为、乱作为、慢作为”问题清理整改“回头看”自2018年4月开始,9月底结束。共分四个阶段。
1.调查研究,动员部署阶段(4月)。
2.自查自纠,整改落实阶段(5月至6月)。
3.明察暗访,综合评估阶段(7月至8月)。
4.全面总结,巩固成果阶段(9月份)。